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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点击数:2248发布时间:2011-12-31 18:46:54             德州市妇幼保健院【宣传科】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2003年2月2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加快我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以下决定。
一、明确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从农村卫生工作实际出发,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健体系,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着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不断提高广大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目标任务。根据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总体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到2010年,在全省农村基本建立起设施配套的卫生服务网络、较高素质和卫生服务队伍、精干高效的卫生管理体制、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得到优质、方便、价格合理的基本卫生服务,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经济发达地区应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3.明确政府的初级卫生保健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对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贯彻落实《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003—2010年)》,明确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具体指标和阶段性目标任务,并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规划,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各项指标和公共卫生各项任务。
    4.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控制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霍乱、艾滋病、肝炎、结核病、流行性出血热等重大疾病。到2010年,农村地区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所有的县(市、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75%的乡(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大幅度降低农村婴幼儿病毒性肝炎感染率,有效控制农村流行性出血热发病水平,95%以上的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基本控制氟中毒的危害。探索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防治模式,全面推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5.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继续落实《山东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山东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加强母婴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尤其是产科和儿科建设,提高处理孕产妇难产和新生儿急救能力,提高住院分娩率。积极拓展妇幼保健服务领域,落实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化管理,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逐年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孕产妇死亡、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与报告制度。到2010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均比2000年下降20%。
    6.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加强农村卫生环境整治,促进文明村镇建设,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到2010年,全省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均达70%以上。积极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摒弃陋习,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7.建立健全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原则,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由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等在县、乡、村范围内举办的各种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公立卫生机构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省政府制定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市、县政府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到2008年基本完成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房屋改造和建设任务,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卫生服务需求。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8.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政府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有条件的卫生院可以发展特色专科。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模式,拓宽服务内容,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除有条件、有市场的中心卫生院外,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鼓励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农村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四、深化农村卫生改革
    9.理顺农村卫生管理体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要重新调整现有乡(镇)卫生院的结构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要按照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定编定岗,逐步实行县级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划归县级管理后,乡(镇)政府要继续履行政府公共卫生职责,落实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力度。村卫生室是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等合理设置,可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卫生院举办,也可乡村联办、社会或个人承办。大力推行并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强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
    10.改革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乡(镇)卫生院的有效运行机制。改革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用与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市、区)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业务、懂管理、懂经营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也可采取选任、考任、委任等形式任用。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保证其相应待遇,并将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行竞争上岗,形成具有生机活力的用人和分配机制,落实和扩大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完善监督和考核制度。
五、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11.全面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高等医学教育要适应农村卫生需求,改革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强化全科医学教育加大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岗前规范化培训制度,对分配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要进行分级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医学继续教育制度,重点开展农村适宜技术、中医药和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调整和优化农村卫生技术队伍。尽快制定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建立执业资格制度。到2005年,全省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资格,对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要通过培训逐步转岗分流。逐步淘汰不具备规定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推进我省乡村医生向执业医师系列转化。要加强农村卫生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12.鼓励和引导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制定和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医学毕业生、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对乡镇(不含县、市政府驻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可执行同类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见习期满定级时,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档。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8年调离时,高定的职务工资予以认可。对志愿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给予保留原工作地户口、原工作单位关系和增加生活补贴等待遇。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城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互惠互利方式,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累计服务满一年的制度,并作为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
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13.加强中医机构和队伍建设。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为农村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加强农村中医机构和队伍建设,形成中医特色和优势。抓好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发展专科,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发挥指导乡村中医工作的作用。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门诊)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乡村卫生机构都应有一名中医或能用中西医两法防病治病的乡村医生。
    14.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宜技术推广的新机制,有组织、有计划地筛选和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特别是简便价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诊疗方法,力争用5年时间在全省推行5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要为县、乡培养中医药技术骨干,支持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加强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用中医药常规诊疗技术防治疾病的能力,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拓宽中医药市场,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七、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
    15.增加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重点向农村卫生倾斜。从2003年起到2010年,各级财政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16.保证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县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安排人员和业务经费,对乡(镇)卫生院的预防保健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给予全额拨付。省、市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村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承担购买全省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市、县级财政承担“冷链”的装备和更新费用。
    17.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和建设资金。县级政府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经费和发展建设资金。对政府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定额和定项补助。对村级卫生机构和人员承担的预防保健任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民办公助卫生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根据财力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18.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补助办法,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服务量将农村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和浪费。完善农村卫生机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19.搞好卫生支农和扶贫工作。要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城市和军队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一帮一”活动,对口重点支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机构建设。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下乡巡回医疗服务制度。要根据需要为县、乡配备巡回医疗车和相应的医疗设备,其日常运转经费由县乡财政支付。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要建立巡回医疗服务制度。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购置巡回医疗车及其附属医疗设备给予适当补助。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大力支持“光明行动”等巡回医疗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卫生扶贫作为政府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扶贫资金总量中逐步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重点解决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加强妇幼卫生和防治传染病、地方病等方面的困难。
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20.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反对强迫命令,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抵御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是增加农民负担。凡举办合作医疗的地方,都要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地方每年进行一次常规体检,让合作医疗参加者普遍受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积极稳妥地推行。从2003年起,省里选择部分县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21.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各级财政都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五保户、贫困家庭等弱势群体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形式可以对救助对象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也可以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要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22.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给予支持。各级财政都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一定补助,对农村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省、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总额不低于人均10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投入。有条件的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合作医疗也要给予补助。从2003年起,省财政对省级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的参保农民,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分别按人均3元、5元、7元的标准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差额部分由试点县(市、区)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补齐,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市和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对参保农民的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省政府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3.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管理。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省、市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增加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严格审计,防止挪用和侵占。要充分发挥基层人大、政协、社会各界和农民的监督作用,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定期张榜公布。增加基金使用透明度,确保专款专用,取信于民,把好事办好。
九、加大农村医药卫生监管力度
    24.强化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打破部门及所有制界限,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依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用设备和卫生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情况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卫生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保证农民就医安全和获得就近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要强化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加大对农村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农民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努力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25.规范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管。支持、鼓励大型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和改造市、县(市、区)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民就近购药。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也可由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统一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以谋利为目的。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县及县以下药品经营企业、零售企业、农村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充实县级药品监管力量,改善药品监管装备条件,扩大农村用药监督检查和抽验的覆盖面,保证农民用上合格药品。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管,保证农民用上价格合理的药品,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6.加强高毒农药及剧毒杀虫剂的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农药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剧毒杀鼠剂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鼠药的意识。要加强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安全管理,防范食品中毒。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要制定防范农药中毒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农药中毒,采取措施,强化管理和防范手段,建立明确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27.落实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农村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农村卫生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把落实初级卫生保健任务、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组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等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考核,落实奖惩,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关心爱护广大农村卫生人员,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充分调动他们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积极性。
    28.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规划、协调和监管工作。计划部门要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逐步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确保农村卫生事业资金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农业部门要加强高毒农药和剧毒杀鼠剂管理工作,加大医疗扶贫力度。宣传部门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体改、经贸、人事、教育、民政、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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