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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妇幼保健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点击数:3966发布时间:2023-04-06 00:00:00             德州市妇幼保健院【宣传科】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各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

2.医务科在传染病管理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3.各有关部门应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  

4.实行首诊负责制,医务人员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通知医务科,医务科要立即报告书记、院长,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接诊科室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转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7.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度的,将严肃处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 医务部】(Top) 返回页面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