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6010发布时间:2019-11-05 10:49:33 德州市妇幼保健院【宣传科】
(一)服务对象的权利
(1)平等享受医疗的权利:在我院就诊的任何患者均有权得到与我院等级相适应的医疗服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获得平等的诊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诊疗服务。
(2)获得病情实情的权利:患者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全部信息。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如因治疗需要,不宜向患者直接提供,可提供给患者家属或委托人,避免产生对患者不利的后果。
(3)个人隐私和个人尊严获得保护的权利:患者有权要求其病情资料、治疗内容和记录等个人隐私获得保护,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不允许任意将患者姓名、身体状况、私人事务公开,更不能与其他不相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和治疗。
(4)参与与决定有关个人健康的权利:患者有权在接受治疗前得到知情告知,如手术、重大的医疗风险、医疗处置重大改变、参与实验性治疗等情形时。实施麻醉、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需患者完全了解可选择的治疗方法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治疗计划才能执行。患者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拒绝接受治疗,医务人员要向患者说明拒绝治疗对生命健康可能产生的危害。
(5)获得住院时及出院后法律允许的医疗:对患者住院期间合理的服务需求应有回应。遇有疑难或危重患者,由于本院设备及技术水平所限,诊疗困难,需要其他医院诊疗者,医护人员必须先交代有关转送的原因,配合患者准备好接收医院需要的合法病情资料。
(6)服务选择权:患者有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检查项目、治疗方案的权利。医务人员应力求较为全面细致地介绍治疗方案,帮助患者了解和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7)监督权:患者有权利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管理、后勤、医德医风等方面进行监督,做满意度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
(8)接受健康教育的权利:患者就诊时有权享受医务人员为其提供的健康教育,以医务人员口头宣教为主,必要时记录于病历中。
(二)服务对象的义务
(1)有如实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陈述病情的义务;
(2)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5)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6)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有爱护公共财物的的义务;
(8)急危重患者涉及抢救生命时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
(9)有履行签字的义务;
(10)有痊愈后及时出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