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6623发布时间:2018-01-16 17:31:28 德州市妇幼保健院【宣传科】
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鲁政办字〔2016〕158号
2016年9月26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委员会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具体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农业、林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市减灾委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省政府、省减灾委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接到下级民政部门报送的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上报本级政府、市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和民政部。省民政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2 启动市、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灾情稳定前,灾害发生地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灾害发生地民政部门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市级民政部门应在8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报省民政厅。
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IV四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报告,省减灾委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政府或省减灾委组织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市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省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省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省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国务院或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民政厅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商务厅、粮食局、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应急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科技厅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7)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省民政厅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省减灾委组织受灾市政府、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0.3万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组织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省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省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省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国务院或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6)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市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或0.2万户以上,1万间或0.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抚慰。省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或0.1万户以上,0.5万间或0.2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逐级报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拨付中央及省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省民政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灾区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省民政厅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市级民政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灾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灾区市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财政厅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省民政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省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用自建和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 省民政厅根据市级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省民政厅收到受灾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中央和省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6 由国务院或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7.1.1 省级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民政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省级预算。
7.1.2 省财政厅、民政厅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3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4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5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7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8 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省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管理部门应组织、监督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新闻出版广电、网络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
7.3.2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省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
7.4.2 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省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灾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5.2 根据救灾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7.5.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7.6 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 各级政府要为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电、用油、用水等的基本需要。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7.7.3 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4 各级政府要加强救灾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4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10 宣传教育
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示范县(市、区)建设。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培训
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 考核奖惩
省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民政厅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各级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