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8247发布时间:2018-03-13 09:12:19 德州市妇幼保健院【宣传科】
2017年5月12日19时44分,德城区国道105线352公里+500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其中1人当场死亡,3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德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市领导均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处理善后,查明事故原因,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36号)和《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鲁政办发〔2010〕4号)等有关规定,德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公路局、市总工会、市农机局组成的德城区“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责任调查。
事故责任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肇事车辆情况
(1)五征牌农用三轮汽车:悬挂河北•TY5717号农机号牌,未装载货物。车辆类型:三轮汽车,厂牌型号:五征7YPJ—950,车辆核载人数2人,出厂日期:2003年10月,车辆登记所有人:李延国(男,53岁,身份证号:372424196404211513,住址:山东省武城县四女寺镇四女寺村),车辆实际车主:杨金光(男,58岁,身份证号:372401195910086111,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耿李杨社区杨庄村,该车系杨金光在四女寺李延国处购置,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自2007年后未参加公安部门的年度检验。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依据该《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款之规定,三轮汽车的使用年限为9年,该车是2003年办理注册登记,至今已达14年,远远超过报废期限。
(2)鲁N36287号重型普通货车:机动车所有人:平原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兴原大街东首,发动机号码:1DQ639A00067,识别代码:LWU5PM3C9AKM05713,厂牌型号:KMC1166P3,车身颜色:蓝,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核定载质量:11580千克。发生事故时未载货物,核载3人,实载3人,事发时行车速度76公里/小时,机动车状态:正常。
(3)冀B6671E号/冀B09D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登记所有人:唐山市顺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南侧,车辆型号:CA4250P25K2T1E5A,车辆识别代号:LFWSRXRJ4GAD30559,发动机号:52722707,车身颜色:黑,使用性质:货运,注册登记日期:2016年12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准牵引总质量:40000千克,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
冀B09D0挂号挂车:登记所有人:静恩龙,登记住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西镇南霍庄村霍盛四街,中文品牌:儒源牌,车辆型号:ZDY9400CCY,车辆识别代号:LA9962X36G4ZDY335,车身颜色:绿,注册登记日期:2016年12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33500千克,发生事故时,该车实载货物34135千克,超载2%。车辆状态:正常。
2.驾驶人情况。
(1)王志凯:男,30岁,汉族,驾驶证号:37142619870619203X,系鲁N36287号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王打卦乡王打卦村,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08月17日,发证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372410408489,准驾车型:B2D,有效期:10年,驾龄:12年,驾驶证状态:正常。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现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2)静恩龙:男,35岁,汉族,驾驶证号:130229198208285834,系冀B6671E/冀B09D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西镇南霍庄村霍盛四街,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11月01日,发证机关: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档案编号:130200923911,准驾车型:A2,有效期:10年,驾龄:14年,驾驶证状态:正常。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现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3)杨金泽:男,52岁,汉族,驾驶证号:372401196508196114,系五征牌农用三轮汽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杨庄村,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07月25日,发证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372433016955,准驾车型:C4,有效期:10年,驾龄:17年,驾驶证状态:正常。2017年05月12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平原华通运输有限公司有关情况。
平原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2002年12月12日成立,法人代表孟凡星,注册资本112万元,现有运输车辆137辆(均为挂靠车辆),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货物专用运输、货运代理、汽车租赁、搬运装卸,位于平原县龙门经济开发区。
2.唐山市顺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有关情况。
唐山市顺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2014年7月4日成立,法人代表李玉江,注册资本10万元,现有运输车辆8辆,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汽车销售,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南侧。
(三)事故道路情况
1.事故道路情况。国道105线德城段起于鲁冀界,起点桩号为K327+011,止于平原德城界,终点桩号为K360+125,南北走向, 路线长14.97公里。设计标准为一级公路,双向四车道,两侧为非机动车道,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该平交路口限速70公里/小时,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宽24米,路基宽35米。
2.道路安全设施设置情况。事发地点位于国道105线K352+500与乡镇道路平交处,事故路段为平直线形,路拱横坡2%,中央设置混凝土护栏,下行路侧设置波形护栏,平交口前后均设置交叉警告标志牌、平交口两侧设置道口标柱,中央护栏开口处设置防撞桶、指示标志、人行横道标线及人行横道预告标识,该路段设计、施工标志均符合有关规定。
3.事故路段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天气多云,路面干燥, 能见度一般。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5月12日19时44分,王志凯驾驶鲁N36287号凯马牌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室内乘坐王志亮、王志臣)沿国道105线由南向北在最左侧机动车道行驶(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至肇事处,其车与前方顺行待左转弯的杨金泽驾驶的五征牌农用三轮汽车(驾驶室内乘坐杨宝光、周文杰)相撞后,五征牌农用三轮汽车驶入对行车道又与沿国道105线由北向南在最左侧机动车道行驶(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静恩龙驾驶的冀B6671E号/冀B09D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连环相撞。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7年5月12日19时46分,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事故处理大队值班民警和辖区大队民警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支队立即启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应急处突组警力及值班备勤民警火速赶赴现场,配合医疗机构人员对受伤人员展开施救,迅速将伤者送往医院,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保护救援现场,并全力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德州市、德城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到现场,指挥抢救伤员,进行现场勘查,部署善后处理、舆情引导等工作。
(三)事故伤亡人员及善后情况
事故造成农用三轮汽车乘车人员杨宝光当场死亡;王志亮、杨金泽、周文杰3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志凯、王志臣2人受伤,现两名伤员均已康复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志凯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存在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车与前方顺行待左转弯的杨金泽驾驶的制动不合格且存在人员超载的农用三轮汽车相撞后,该三轮汽车又与静恩龙驾驶的制动不合格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连环相撞。
(二)间接原因
1.平原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正规的安全培训,致使肇事驾驶员交通安全规则意识差,在驾驶货运车辆途中存在未按规定行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平原县交通运输局特别是运管所,作为运输行业专门管理机构依规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没能及时发现涉事企业存在的管理松散问题,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纠改不到位,监管工作存有缺失疏漏,致使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没能及时排除,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德城区黄河涯镇交通管理站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打非治违不力,对辖区内报废三轮车非法上路行驶行为未能认真排查、及时发现报告,致使非法车辆违章上路,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4.德州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二中队履行路面交通安全巡查不力,对辖区内肇事车辆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非法车辆违章载人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5.唐山市顺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正规的安全培训,致使肇事驾驶员交通安全规则意识差,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且在驾驶货运车辆途中存在未按规定行驶等违法行为,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德城区“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对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出认定,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杨金泽,肇事车辆河北•TY5717农机号牌(事故时悬挂)三轮汽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1.杨金光,肇事车辆五征牌农用三轮车实际车主,长期使用多次漏检、使用年限严重逾期、强制报废的车辆,在“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王志凯,肇事车辆鲁N36287号凯马牌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无视交通法规、随意变道、不在规定车道且超速行驶,是酿成本次事故的直接主要肇事者,在“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责成平原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辞退,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静恩龙,肇事车辆冀B6671E/冀B09D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在“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王仁民,男,46岁,中共党员,平原县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副所长,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对辖区内交通企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力,对平原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检查发现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没有跟踪督促纠改到位,致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存在疏漏,导致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隐患没能及时排除,对“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仁民记过处分。
2.刘辉,男,45岁,中共党员,平原县交通运输局运管所所长,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工作不到位,对运管所安全管理办公室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失察,对分管副所长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工作失察,对“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刘辉警告处分。
3.刘殿恒,男,46岁,中共党员,平原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主任科员,分管运管所工作,对运管所履行职责情况失察,督促指导运管所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对“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中共山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刘殿恒进行诫勉谈话。
4.李建华,男,48岁,中共党员,德州市平原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分管运输行业监管工作,履行运输行业监管领导职责不到位,未发现涉事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对“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李建华进行批评教育。
5.刘坤,男,45岁,中共党员,黄河涯镇交通安全管理员,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工作存在疏漏,对辖区内交通协管员疏于管理,督促调度指导不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中共山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刘坤进行诫勉谈话。
6.李付永,男,48岁,群众,德州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二中队事发当日夜班执勤民警,履行交通安全巡查工作不力,对途经辖区路段上的肇事车辆超速行驶、非法载人等交通违章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对“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李付永进行诫勉谈话。
7.洪刚,男,45岁,中共党员,德州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二中队事发当日夜班执勤民警,履行交通安全巡查工作不力,对途经辖区路段上的肇事车辆超速行驶、非法载人等交通违章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对“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中共山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洪刚进行诫勉谈话。
8.梁从昭,男,49岁,中共党员,德州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组织、安排和督导一线执法民警开展道路安全巡查工作不力,导致下属对肇事车辆存在的违法违章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对梁从昭进行批评教育。
9.刘军,男,45岁,中共党员,德州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组织、安排和督导一线执法民警开展道路安全巡查工作不力,导致下属对肇事车辆存在的违法违章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对刘军进行批评教育。
10.邵勇,男,45岁,中共党员,德州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大队长,组织、安排和督导一线执法民警开展道路安全巡查工作不力,导致下属对肇事车辆存在的违法违章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对邵勇进行批评教育。
11.德州市公安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督导中队路面交通安全巡查不力,对“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对支队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责成平原县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规定,对平原县华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作出事故处罚60万元。
2.责成平原县交通运输局向平原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对交通局运管所开展集中整顿,进一步强化细化责任,健全制度措施,完善内部管理,督促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3.责成德州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二中队向一大队作出深刻检查,并认真开展集中整顿,进一步查摆问题、改进作风,严明纪律、规范执法。
(五)对河北省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鉴于河北省唐山市顺航货物运输公司肇事车辆(冀B6671E/冀B09D0挂)在“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该肇事车辆所属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建议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河北省唐山市顺航货物运输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作出事故处罚处理;对其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依规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营运企业的主体责任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举一反三,全面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强化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力度。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重点路段巡逻管控机制,科学部署警力,强化路面管控,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巡逻,在全市组织一次对超速、占道、超员、超载、酒后驾驶、不规范驾驶、不文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全面整治。联合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用事故教训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促使驾驶人养成文明驾驶、安全行车、按章操作的良好习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二)强化落实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责任。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突出行业直接监管责任,细化到行业监管责任人,要对普货企业实行定人管理,加强对普货驾驶员培训教育工作,强化驾驶员依法行车、文明行车的安全意识。针对这次事故,交通运输局指导对全市普货运输企业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加强营运车辆从业资格和企业营运证的管理,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运管机构要及时取消企业营运和驾驶员从业资格。
(三)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导企业以案示警、举一反三、汲取教训,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平原涉事企业要在内部建立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分析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事故苗头及时预防,企业要开展帮扶谈心活动,通过谈心了解驾驶员的思想波动,帮助驾驶员解除后顾之忧,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四)全面组织一次交通运输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对全市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重要交叉路口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检测道路路况、交通标识、安全设施等是否健全、合规,监管是否到位,及时纠偏补弊,消除各类隐患,切实防范类似事故再度发生。
德州市德城区“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