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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关于印发《德州市妇幼保健协会分支机构 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点击数:4204发布时间:2017-07-08 10:47:35             德州市妇幼保健院【宣传科】

 

德妇幼协字〔20172

 关于印发《德州市妇幼保健协会分支机构

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将《德州市妇幼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妇幼保健协会

                            2017年6月8日

 

 

 

德州市妇幼保健协会分支机构

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德州市妇幼保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指依照协会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妇幼健康服务领域,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具体医疗保健技术服务等业务活动的专业委员会、分会或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不得私刻公章和印章,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由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后,报经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

第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全市性及以上规模的会议、讲座、培训、学术交流和技能竞赛等活动,应当接受协会的统一安排和具体指导。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 有规范的名称。分支机构的名称为“德州市妇幼保健协会XXX专业委员会”、“德州市妇幼保健协会XXX分会”、“德州市妇幼保健协会XXX工作委员会”。

㈡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㈢ 有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拟设立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原则上不应重复或类似。
    ㈣ 分支机构成立发起人为3人及以上(均在职在岗、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所在工作单位均应为协会会员单位且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㈤ 市内本专业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应达到一定规模,能独立开展市内外行业交流活动。

㈥ 拟任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专业领域相应的资质(应为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具备在职在岗科室主任或副主任及以上职务、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设立时其年龄原则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㈠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㈡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㈢ 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㈠ 分支机构成立发起人向协会提交《德州市妇幼保健协会“XXX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筹备成立申请书》(附件1);

    ㈡ 协会秘书处对筹备成立申请书进行审核,与相关专业专家沟通,论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可行性; 

    ㈢ 协会秘书处向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汇报有关情况;

    ㈣ 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和建议;

    ㈤ 对同意的筹备成立申请,协会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复;

    ㈥ 分支机构成立发起人按照协会批复要求进行筹备;

    ㈦ 筹备工作完成后,协会择时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暨学术交流会议;

    ㈧ 协会向新成立的分支机构颁发牌匾。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任务和职能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确定,报协会批准。其业务范围将是日后检查工作、经费使用是否合理的主要依据,应科学、客观地列出若干项,做到无遗漏。

    第十条  分支机构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至少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单位等)。若连续两年不开展业务工作,协会有权终止该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开展业务范围和专业领域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行业和专业的发展动态,向协会提供有关行业和专业方面发展的法规、政策、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协助做好对会员单位的服务工作。做好对会员单位的咨询、培训等服务,及时向协会反映会员单位诉求,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困难和问题,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单位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请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方案、经费预算、与其它机构合作签署的协议等。

    重大活动包括:全市性及以上规模的研讨、论坛、峰会、展览、交流活动和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共同举办的活动等。

第十四条  认真完成协会授权或委托的项目和活动以及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

分支机构委员应在全市、县域行业内具有代表性,以妇幼保健机构的专家为主,同时可吸纳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从事妇幼保健工作的专家,并有区域的代表性。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提前或推后换届,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委员数量达到30人及以上的,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1/5。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筹备成立申请经协会批准同意的,由成立发起人组成筹备组。协会在筹备组中指定一名人员作为筹备组负责人。筹备组负责人应及时将筹备情况向协会汇报,并积极争取所在单位的支持,原则上应于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第十八条  筹委会、专家和协会领导等提名推荐,协商产生本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候选人名单等。筹备工作到位后,筹委会报经协会同意,适时召开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暨学术交流会议。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5至7名,秘书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经全体委员会议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全委会到会委员人数应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选举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超过出席委员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秘书由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经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向协会提送《德州市保健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附件2)后,由协会统一颁发聘书。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负责。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不超过三届,每届三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若在任期中达到年龄,可放宽至换届为止。主任委员不能兼任,副主任委员最多可以兼任1个。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间,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的,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持工作,并报协会备案。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如有必要可经分支机构推荐报协会审核后增补。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届满,由上届委员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换届改选方案(包括候选委员人数及名单、更新比例,拟更换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等),报协会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比例不低于1/3,不超过2/3。要积极选拔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进入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卸任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届常务委员会推荐,下届常委会审议通过,可分别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委员或顾问。少数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贡献较大的常务委员、委员,也可聘为名誉委员。

    名誉职务须协会批准,任期一届,由协会颁发聘书。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可设若干学组,学组不是另一分支机构。专业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秘书1人。专业学组组长应由分支机构的常务委员或委员兼职。设立专业学组须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及委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资格。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活动,维护协会形象。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的活动。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协会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中必须使用规范名称,不得将协会与分支机构的名称断开、省略。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德州市妇幼保健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设立银行账号或在挂靠单位挂账、设立“小金库”等。

第三十条  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签署经济协议及合同;未经协会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向政府行政部门上报材料、承接任务等。

第三十一条  如有重大失误或违规违纪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主要有:

㈠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补助;

    ㈡ 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㈢ 开展各种培训、学术活动的收入;

㈣ 开展各种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㈤ 热心支持分支机构工作的社会各界或个人捐赠;

    ㈥ 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在协会的财务账户中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以协会名义组织的会议、培训、学术交流活动等,对外使用协会的统一发票。协会在收入中扣除税费及服务成本。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及分支机构自身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委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须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分支机构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为各分支机构的归口管理单位。

    第三十七条  协会对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协会章程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分支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撤换主要负责人,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执行,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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